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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30日)
第 3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

對於即將生產、分娩過程中或甫生產後之婦女,不應使用戒具。

對於少年,除依其年齡、身心狀況、使用暴力情形、所處環境或其他事實,認有防止少年自傷、傷人、脫逃或嚴重毀壞他人財物之必要,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外,不應使用戒具。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執行同行、協尋或護送職務時,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