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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 111年05月20日)
第 2 條
為執行監護處分,檢察機關得成立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並由檢察機關遴聘評估小組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評估小組委員如於聘任後有因故不願擔任或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檢察機關得予以解聘,並得辦理遴選遞補其缺額。

檢察機關未成立評估小組者,得於必要時囑託其他檢察機關由該檢察機關所成立之評估小組辦理評估事宜。

前項之囑託,應由檢察機關與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調之,協調不成時,得由檢察機關報請上級檢察機關核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