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行刑法   第 二 章 入監 ( 109年01月15日)
第 10 條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其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