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行刑法
第 十三 章 假釋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6 條
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法務部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