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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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十三 章 假釋
( 109年01月15日)
第 131 條
復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復審內容非屬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事項。
二、提起復審已逾第一百二十一條所定期間。
三、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
四、對於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復審事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五、復審人非受第一百二十一條處分之當事人。
六、原處分已撤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