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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十七 章 附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49 條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