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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三 章 監禁 ( 109年01月15日)
第 18 條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宜者,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

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