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行刑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