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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