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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四 章 戒護 ( 109年01月15日)
第 28 條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