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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四 章 戒護 ( 109年01月15日)
第 30 條
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