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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七 章 給養 ( 109年01月15日)
第 46 條
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