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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 109年01月15日)
第 50 條
為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並提供住院或療養服務,監督機關得設置醫療監獄;必要時,得於監獄附設之。

醫療監獄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業務,得委由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