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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 109年01月15日)
第 65 條
受刑人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