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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 109年01月15日)
第 66 條
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受刑人同意,亦不得為之。

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受刑人血液或其他檢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