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行刑法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 109年01月15日)
第 68 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