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行刑法
第 十 章 保管
( 109年01月15日)
第 79 條
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