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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十 章 保管 ( 109年01月15日)
第 79 條
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金錢或物品持有人不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