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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十 章 保管 ( 109年01月15日)
第 81 條
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