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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十二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 109年01月15日)
第 92 條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