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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 109年07月15日)
第 30 條
監獄得自行或邀請外界團體或個人,辦理有助於受刑人社會生活及人格發展之教化課程。

監獄得使具有專門知識之受刑人,協助辦理參與、實施或指導相關教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