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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 109年07月15日)
第 32 條
監獄應尊重受刑人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強制受刑人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教相關行為。

監獄應允許受刑人以符合其宗教信仰及合理方式進行禮拜,維護受刑人宗教信仰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