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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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 109年07月15日)
第 35 條
監獄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