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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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 109年07月15日)
第 36 條
監獄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就有關身心障礙受刑人的視、聽、語等特殊需求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監獄就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了解監獄所為相關事務內容之意涵者,得提供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