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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7月15日)
第 7 條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監獄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以避免侵害受刑人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監獄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監獄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四、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五、禁止擅自與受刑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六、不得違反監獄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權益之行為。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監獄得停止其參觀。

未滿十八歲之人請求參觀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