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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陳情及申訴 ( 109年07月15日)
第 49 條
監獄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作成決定或執行者,應通知申訴審議小組。

第 50 條
受刑人與監督機關間,因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提起申訴時,除依該條所定準用相關規定外,其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且監督機關申訴審議小組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人主張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