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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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四 章 監禁及戒護
( 95年06月14日)
第 29 條
第一級之少年受刑人,遇有直系血親尊親屬病危或其他事故時,得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限定期間,許其離監。
前項許其離監之少年受刑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