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五 章 作業 ( 95年06月14日)
第 40 條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