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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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六 章 教化
( 95年06月14日)
第 49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