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六 章 教化 ( 95年06月14日)
第 49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為集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限制。

集會時,典獄長及教化科職員均應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