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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六 章 教化 ( 95年06月14日)
第 52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