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八 章 給養
( 95年06月14日)
第 64 條
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
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