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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九 章 累進處遇之審查 ( 95年06月14日)
第 66 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調查分類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及女監之主管人員組織之,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並指定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