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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累進處遇 ( 109年07月31日)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一級,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