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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累進處遇 ( 109年07月31日)
第 13 條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遇有移送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處遇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送,受移送之監獄,對原監移送之成績記分總表應繼續使用,用畢後接用新表,以保持原始資料完整,而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