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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累進處遇 ( 109年07月31日)
第 14 條
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但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應依無期徒刑定其分數。

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不適用合併計算刑期定責任分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