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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累進處遇 ( 109年07月31日)
第 25 條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