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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07月31日)
第 28 條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每執行一個月,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

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