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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07月31日)
第 29 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