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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07月31日)
第 32 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
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
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
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
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言行表現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主管人員平時並應注意觀察考核。

第一項分數於月末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之操行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