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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 109年07月31日)
第 54 條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