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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三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01月15日)
第 15 條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

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