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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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三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01月15日)
第 21 條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