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羈押法   第 三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01月15日)
第 21 條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