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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三 章 監禁及戒護 ( 109年01月15日)
第 23 條
被告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之父母喪亡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所;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羈押日數。

被告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被告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