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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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入所
( 109年12月31日)
第 10 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