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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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給養
( 109年12月31日)
第 33 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不得違反相關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