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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衛生及醫療 ( 109年12月31日)
第 40 條
被告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被告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應予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