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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三 章 附則 ( 109年12月31日)
第 49 條
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第 5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