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執行死刑規則  ( 109年07月15日)
第 3 條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法務部對於執行檢察官依前項但書電請審核後,應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