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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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規則
( 109年07月15日)
第 7 條
行刑人,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法警擔任。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對於法警,平日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於執行後,對於相關人員應予輔導或心理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