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執行死刑規則  ( 109年07月15日)
第 7 條
行刑人,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法警擔任。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對於法警,平日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於執行後,對於相關人員應予輔導或心理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