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外役監條例  ( 112年08月16日)
第 18 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
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
三、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四、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受刑人有違背紀律或怠於工作之情形,於修正施行時尚未作成懲罰處分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第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