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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 84年02月08日)
第 2 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在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

前項受刑人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監務委員會應予詳查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