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四 章 處遇及賞罰 ( 112年01月13日)
第 28 條
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發受書信。但少年觀護所所長認為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觀護所所長認為必要時,得檢閱之。